发出数万元货店主称未收到货款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16-06-11 11:37:15

发出数万元货店主称未收到货款


小伟开了一家网店,专门卖婴儿用品。由于客户全部在网上联系,出于保密的原因,大多用网名。考虑到货物质量问题,网上客户一般是先验货、再通过银行转账付货款、再领取货物。


2014年3月份,一个网名叫“金瑶”的人在小伟的网店订购了72390元婴儿用品。小伟称:金瑶与自己约定,小伟将货通过快递公司托运到金瑶所在的浙江某城市后,由快递公司通告金瑶,金瑶前去验货,如果货物质量没有问题,再把货款打入小伟指定的银行账户,小伟接到金瑶打的货款后,再通知快递公司放货。

市民小伟(化名)开了一家专卖婴儿用品的网店,而且还遇上了一个订购7万多元婴儿用品的大客户。但是小伟称,自己委托一家快递公司送货后,快递公司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听通知发货”就把货物发给了一名“陌生人”,小伟也没有收到这7万多元货款。而快递公司对此则大呼冤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网店7万多元损失。

为了安全起见,小伟在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标明“听通知放货”的字样。货物很快到达浙江某城市,小伟通过qq告诉金瑶,货已经到达,让她尽快去验货,如果没有问题,把货款和快递费用打入指定银行卡内。但很快小伟获悉,一名叫金泽野的人称,钱已经打入小伟的银行卡中,把货提走了。小伟称自己并未收到货款,快递公司把货送错人了,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货款未收到责任在谁各执一词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小伟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某快递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某快递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款72390元。某快递公司认为,快递公司依照小伟的委托,将货物顺利地运到浙江某市,一个叫金泽野的人前来提货,由于货单上写的收货人叫“金瑶”,与提货人不一致,故与小伟打电话确认,电话中小伟告诉快递公司可以放货,故将货物交由金泽野提走。现小伟称没有收到货款,快递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但小伟则表示,自己没有和收货人取得联系,也没有收到货款,所以没有同意快递公司放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易量突飞猛进,市民通过网络订购商品的非常普遍。网购商品质量、网购商品付款等纠纷非常多。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快递行业作为中间商一定要审慎履行义务,协助网店和消费者促成交易的成功。提单上接货人姓名要真实,不得用网名。对于贵重商品邮购,一定要明示是否保价。在发生货物损失如何赔偿方面,双方一定要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对发货人以“听通知放货”的特别要求,快递公司在放货前可以约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传真、邮件等方式确认,以免发生送错货后双方再打“口水”战。

主审法官按照快递公司提供的金泽野的电话,与远在浙江的金泽野通电话,对方称,小伟的货确实是他提走的,钱并未打入小伟的账户。由于是电话联系,主审法官无法确认接电话的是否金泽野本人。


一审法院认为,小伟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托运单明确标明“听通知放货”,某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听小伟通知放货的义务,某快递公司没有接到小伟明确的通知同意放货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给他人,造成小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小伟损失72390元。


二审终审判快递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快递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伟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公司约定履行。由于提单上明确记载“听通知放货”,快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放货前得到小伟的通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某快递公司辩称应当依照提单上标明,货物毁损快递公司最多赔偿三倍运费一节事实,由于该约定系针对不特定对象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不能作为免除快递公司责任、加重托运人义务、排除托运人权利使用,故该条款对小伟不产生法律效力。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快递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线索费:王先生40元+精美礼品)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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